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彭宥慈 債 權 人 陳沛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豐茂、邱素娟、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所載發票人部分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竹寮山有限公司、部分為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同意書載之債務人楊豐茂、邱素娟不一致,請釋明之。 二、債務人楊豐茂、邱素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