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 債 權 人 速易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瑋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劉東曄(原名:劉旭岩)、劉順璋、安心同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東曄( 原名: 劉旭岩) 、劉順璋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心同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