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 原告蔡崇義、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蔡崇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掛失通知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承上,倘聲請狀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通知人「蔡崇義即燁順企業行」,並提出聲請狀正本(聲請狀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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