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蔡崇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掛失通知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承上,倘聲請狀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通知人「蔡崇義即燁順企業行」,並提出聲請狀正本(聲請狀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