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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請人
蔡崇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掛失通知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承上,倘聲請狀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通知人「蔡崇義即燁順企業行」,並提出聲請狀正本(聲請狀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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