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蔣彥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於受款人收到支票前,寄送途中遺失」,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對方收件後遺失」,請確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人全益企業社「後」始遺失,請提出全益企業社之聲請狀(狀底須蓋章全益企業社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