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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請人
蔣彥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於受款人收到支票前,寄送途中

遺失」,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對方收件後遺失」,請確

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人全益企

業社「後」始遺失,請提出全益企業社之聲請狀(狀底須蓋章全

益企業社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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