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蔣彥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於受款人收到支票前,寄送途中
遺失」,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對方收件後遺失」,請確
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人全益企
業社「後」始遺失,請提出全益企業社之聲請狀(狀底須蓋章全
益企業社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