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嘉恩工程行,請補正「以嘉恩工程行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嘉恩工程行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換之存入銀行,並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