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嘉恩工程行姚岑蓁、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嘉恩工程行姚岑蓁 代 理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嘉恩工程行為第三人張益裕所獨資經營,請確認聲請人究為張益裕即嘉恩工程行,亦或姚岑蓁,並補正聲請人之委任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姚岑蓁,請補正姚岑蓁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即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姚岑蓁,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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