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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請人
嘉恩工程行姚岑蓁
代理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嘉恩工程行為第三人張益裕所獨資經營,請確認聲請人究為張益裕即嘉恩工程行,亦或姚岑蓁,並補正聲請人之委任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姚岑蓁,請補正姚岑蓁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即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姚岑蓁,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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