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嘉恩工程行姚岑蓁
- 代理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嘉恩工程行為第三人張益裕所獨資經營,請確認聲請人究為張益裕即嘉恩工程行,亦或姚岑蓁,並補正聲請人之委任狀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姚岑蓁,請補正姚岑蓁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即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姚岑蓁,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