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嘉隆
- 原告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潤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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