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8 年7 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8 年8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廣源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廣源工程行」)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