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樺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家儒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8 年7 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8 年8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廣源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廣源工程行」)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