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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盈婷即鑫鴻昌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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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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