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21810115399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21810110539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