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羅智先
- 原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21810115399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21810110539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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