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三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上所載之發票日究為107 年9 月14日亦或108 年9 月14日(支票只有發票日,無到期日,另貴公司108 年10月7 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為108 年9 月14日,惟108 年11月11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為107 年9 月14日)。
二、承上,如108 年11月11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日期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