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 請 人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票據所載支票號碼為「QN532147」 、金額「490,389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 號碼「QN0532147」、金額「490,398元」不符,請確認該支票號碼及票面金額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