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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請人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票據所載支票號碼為「QN532147」、金額「490,389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QN0532147」、金額「490,398元」不符,請確認該支票號碼及票面金額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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