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
- 聲請人
-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克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票據所載支票號碼為「QN532147」、金額「490,389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QN0532147」、金額「490,398元」不符,請確認該支票號碼及票面金額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