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東嶧、之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請人即債 楊東嶧 務人 之2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 同)10,358元;另查,聲請人名下尚有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與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分別為80,000元、40,000元,惟上開公司並非上市或上櫃公司,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僅能以動產方式變價,縱轉為清算程序本院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而不予變價;再查,聲請人與配偶共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101、102年次),一家四口賃屋而居,每月房租8,000元,全戶無領取補助,由聲請人與 配偶共同負擔房租與子女扶養費。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宇信精密有限公司,但其已於民國108年6月離職,自109年1月起改至和協機械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為27,500元至28,000元間,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東開立收租證明、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現職月薪28,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2,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雖轉換為薪資較低之工作,然其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院認聲請人名下僅有保單有清算價值,而上開保單解約金現值為10,358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4,377元(含房租),低於1 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5,719元,應屬合理。 ㈢再聲請人自陳每月尚需負擔兩名子女扶養費共11,000元,亦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與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亦非過當。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良京實業 0000000 100% 2700 清償成數 11.42% 還款總額 194400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一名債權人,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