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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聲請人即債 李奇泰

務人

代理人
陳永祥 法扶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一輛機車、無壽險保單,縱經清算程序本院亦將認定機車為其日常生活代步工具,而不予變價。另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103年次),更生方案中所陳報次子將出生係誤載;再查,聲請人一家三口現住其父母家中,雖毋庸給付房租但需負擔全戶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用。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朋友所開立協融水電工程行,擔任臨時工(學徒),日薪固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自陳每月收入約24,000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均無申報所得亦無財產)、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投保於職業工會)、雇主開立切結書、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調查筆錄、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自陳月薪24,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現住於父母家中,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2,500元,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倍即15,719元,應屬合理。

㈢再聲請人自陳每月尚需負擔子女扶養費7,000元,亦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倍與配偶平均分攤計算之金額,尚非過當。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兆豐銀行 292436 15.25% 610 遠東銀行 244042 12.73% 509 玉山銀行 106011 5.53% 221 良京實業 533686 27.83% 1113 新光行銷 315438 16.45% 658 立新資產 425912 22.21% 88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4000 清償成數 15.02% 還款總額 288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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