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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即債 詹翔霖即詹仁松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嘉珊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江俊億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吳銘山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黃子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代理人
楊書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債務人投保商業性保險之保險解約金新臺幣 21,252元,有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0日富壽利益客字第1080003358號函及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憑。上開保險解約金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提交本院後,業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公告,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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