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請人即債 黃東仁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又按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另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2項與7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嗣因無法履行更生方案遭部分債權人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另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清算,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合先敘明。又查,因本件清算程序債權表中僅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未列入高雄地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債權表(下稱更生債權表)中,而原更生程序債權人受償金額與更生債權表計算清償比例,原更生程序債權人清償成數至少為4%(最多已全額清償,未清償部分最高成數達81%,惟部分債權人未陳報受償金額)。另查,因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一輛與存款新臺幣(下同)2,368元,機車經債務人自行請車行估價現值約4,500元,債務人願提出整數7,000元清償,因以上開清算財團計算,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償成數僅1.0348%,未達前更生程序債權人最少清償成數,是依本條例第79條第1、2項規定,僅分配予未列入更生債權表之債權人,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估價單、存摺影本、高雄地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債權表影本、債權人受償金額陳報狀、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8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000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