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永春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燕巢區安北段1023地號土地及其上80、81、82、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連帶保證人孫美麗、林文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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