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簡家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是否 業經向債務人提示,若經提示,其提示日(年、月、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