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經本院裁定限期補正,然聲請人於108年9月12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