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靖雯 相 對 人 謝錦在 關 係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自足 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關係人許自足、第三人許商格、曾麗書自108 年8 月6 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 筆合計26,0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0月4 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10月2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 │號│市 │區 │段 │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範圍│ ├─┼──┼──┼──┼──┼─────┼────┼──┤ │1│高雄│路竹│下坑│1012│特定農業區│256 │全部│ ├─┼──┼──┼──┼──┼─────┼────┼──┤ │2│高雄│路竹│下坑│1361│特定農業區│1,227 │全部│ ├─┼──┼──┼──┼──┼─────┼────┼──┤ │3│高雄│路竹│下坑│1362│特定農業區│1,836 │全部│ ├─┼──┼──┼──┼──┼─────┼────┼──┤ │4│高雄│路竹│下坑│1363│特定農業區│1,940 │全部│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權利│ │ │ ├──────┤材 料 及├───────┤範圍│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 │ │號│ 號 │ │ │ 合 計 │ │ ├─┼──┼──────┼────┼───────┼──┤ │1│302 │下坑段1361、│鋼骨造 │一層:2,128.83│全部│ │ │ │1362、1363地│1層 │ │ │ │ │ │號 │ │ │ │ │ │ ├──────┤ │ │ │ │ │ │大德路277 巷│ │ │ │ │ │ │210弄28號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