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請人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百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曹百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