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百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曹百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