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和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彭麟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彭麟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