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李金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蔡鎮安、李金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