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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聲請人
盧銘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誠企業社、余享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第3 款,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台端繳納1,000元,應補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瑞誠企業社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相對人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並提出瑞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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