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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聲請人
盧銘賢
相對人
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號│ (民 國) │(新台幣) │ (民 國) │ (民 國) │ │├─┼───────┼─────┼───────┼──────┼────┤│ 1│108年5月15日 │300,000元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6日│273251 │├─┼───────┼─────┼───────┼──────┼────┤│ 2│108年5月17日 │4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6 │├─┼───────┼─────┼───────┼──────┼────┤│ 3│108年5月17日 │4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7 │├─┼───────┼─────┼───────┼──────┼────┤│ 4│108年5月17日 │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5 │├─┼───────┼─────┼───────┼──────┼────┤│ 5│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2 │├─┼───────┼─────┼───────┼──────┼────┤│ 6│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3 │├─┼───────┼─────┼───────┼──────┼────┤│ 7│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4 │├─┼───────┼─────┼───────┼──────┼────┤│ 8│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8 │├─┼───────┼─────┼───────┼──────┼────┤│ 9│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59 │├─┼───────┼─────┼───────┼──────┼────┤│10│108年5月17日 │6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260 │├─┼───────┼─────┼───────┼──────┼────┤│11│108年5月3日 │7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8日│273377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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