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旭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在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昱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到期日』或『108年6月12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