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洪源隆、蔡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06月17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23782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及「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 三、相對人蔡曉芳、洪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