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洪源隆、蔡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貴公司本票裁定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未記載明確,且民國108 年7 月8 日民事補正狀亦未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