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洪源隆、蔡曉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金額及利息是否依債權計算表所載(貴公司本票裁定聲請
狀聲請之事項未記載明確,且民國108 年7 月8 日民事補正狀亦
未表明。)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