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宋宸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所載面額新台幣10,000,000元,發票日為108年1月30日之本票『到期日(提示日)』與本票原本所載不一,請釋明其到期日108年6月11日,提示日為『108年6月10日』或『108年6月11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