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王鄭雪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3號裁 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本院以107年度存 字第415號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 金,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