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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美薪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興
相對人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489,054 元為擔保金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8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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