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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原告
簡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8,688元,嗣於民國108年9月1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15,1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71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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