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銓豐工程行即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顏廷豐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葉乃嘉 黃建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7,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