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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28號

原告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堂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就被告所承攬之大井輕金屬雲林崙背廠新建工程中之消防系統設備工程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於工程進行中,被告復於106年9月30日追加施作項目,因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依約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詎被告迄今尚有工程保留款新臺幣(下同)628,001元、追加工程保留款58,602元、教育訓練費用21,000元未給付,經發函請求被告給付未果,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而依原告起訴狀原證1所附系爭契約第24條第1項有關法院管轄之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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