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良財
- 訴訟代理人
- 蘇盈伃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5月17日
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40,000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28,720元,尚應補繳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