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黃桂圓 被 告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非屬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