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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訴人
即被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3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2人與黃庭銘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711,600 元之本息,經本院判決其等3 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6,318,900 元之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2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2 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訴駁回等語,經核上訴人2 人之上訴利益為6,318,9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命上訴人2 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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