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30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2人與黃庭銘應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6,711,600 元之本息,經本院判決其等3 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6,318,900 元之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2 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2 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訴駁回等語,經核上訴人2 人之上訴利益為6,318,9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命上訴人2 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