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林欣儀即銓豐工程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廷豐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葉乃嘉
黃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於111年9月2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2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