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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如本院民事庭通之所載事項待確認,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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