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華儀、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侯博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奇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儀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員工張天煌有無通知原告開工一節之事實仍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