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慶章
張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鄭慶章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2,285萬2,983元、張淑菁應與鄭慶章連帶給付3,000萬元,是其上訴利益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