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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俊霖

上訴人即

原告
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慶章

張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鄭慶章應再給付新台幣(下同)2,285萬2,983元、張淑菁應與鄭慶章連帶給付3,000萬元,是其上訴利益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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