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活動獎品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消字第1號原 告 林家亨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賈國芳 郭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活動獎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喪失者,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進福」,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等情形之一,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7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起訴之初原告原聲明被告應贈與原告BENZ A180 AMG Line白色汽車乙台,嗣於本案審理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8、96頁),核上開變更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被告對上開變更乙節並無意見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法律規定,視為同意前揭訴之變更,則原告前揭訴之變更,即屬合法,亦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7 年4月20日至9月13日間,因知悉被告舉辦「買運彩大獎跟著來」活動(下稱系爭活動),乃於玉家運動彩券行以實體通路消費並登錄一千多張運動彩券票號及個人資料後參加系爭活動。嗣被告於系爭活動第三波抽獎活動中,抽中原告所登錄之彩券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票號),並以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抽中「品牌BENZ、型號A180 AMG Line 」之白色汽車乙輛(下稱系爭賓士汽車),被告並另寄發通知函、被告匯款帳戶、簽收收據等,通知原告領取系爭汽車之程序及應備資料,原告旋依該通知函所示,於107年10月2日匯款161,000 元至被告上開帳戶,並填妥所需文件後寄予被告,詎被告竟於107年10月5日來電告知原告需提出系爭票號彩券之正本始能領獎,其後並寄發存證信函內載:因原告未於 107年10月25日繳交系爭票號彩券正本或兌獎收據正本等資料為由,依「買運彩大獎跟著來」活動辦法(下稱系爭活動辦法)第4條、第5條第8 項規定,取消原告領取系爭賓士汽車之資格等語,惟被告於系爭活動之宣傳海報並未明確告知詳細活動辦法,且原告登錄個人資料及彩券票號時,被告所屬登錄軟體系統亦未明確表示須保留彩券正本,仍須點入觀看大量文句方能知悉詳細活動辦法,被告顯未盡詳細告知消費者之義務,致原告陷於錯誤,以為原告登錄個人資料、彩券票號即可,無須保留彩券正本,加以系爭汽車於領獎截止日即107 年10月25日時,尚無他人領取,系爭汽車並無一獎多領之情,足證系爭汽車應由系爭票號登錄人即原告取得,而無須提出系爭票號彩券正本,況毋論係實體通路投注或虛擬線上投注,均需登錄30碼票號及5 碼隨機檢視號碼,且實體通路投注還需登錄個人資料,始可完成票券登錄程序,因虛擬線上投注運動彩券之中獎人,不需提出運動彩券正本即可領獎,亦無一獎多領之情形,與實體通路投注方式獲獎情形無異,即證明領取系爭汽車並無提出系爭票號彩券正本之必要,是認系爭活動辦法所定就實體通路投注中獎人領獎時,需繳交「投注彩券正本」之規定無效,被告既已通知原告抽中系爭賓士汽車,原應交付系爭賓士汽車予原告,惟因系爭活動已截止,且被告明確告知已無法領取獎品,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系爭賓士汽車價值之1,610,000 元。為此,爰依系爭活動辦法等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10,000元及自108 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活動辦法分別就實體通路投注、虛擬線上投注之參加抽獎及領獎方式為不同規定。實體通路投注者透過經銷商所購買之運動彩券為無記名證券,且不得掛失止付,伊為避免經銷商或任何人無故使用他人之運動彩券登錄系爭活動,以維護系爭活動之公平性及公信力,須進行「購券者」身分之確認,即要求中獎人出示與中獎名單公告相符票號之「投注彩券正本」,以資證明其具有領獎資格,故於系爭活動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中獎者繳交中獎名單公告所示運動彩券票號之「投注彩券正本」(下稱系爭規定)。而虛擬通路會員須以身分證明文件向伊提出申請,經伊審查合格後,方取得會員專屬帳號及初始密碼,透過網際網路以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認證之安全交易機制,進行交易身分之檢核與認證,俟檢核、認證通過後,始得於線上投注,且每位會員之每筆交易紀錄均經儲存為電磁紀錄,故虛擬線上投注並無「投注彩券正本」,亦無需登錄彩券票號,原告主張實體與虛擬投注在同一抽獎登錄軟體下,同樣需登錄30碼票號云云,並非事實。又系爭活動海報以紅色明顯字體表示「活動詳情與抽獎登錄」「請上台灣運彩官網」,且台灣運彩官網網頁系統設定為抽獎登錄前需先閱讀系爭活動辦法,登錄頁面下方有明顯標示「注意事項」:「2.本主辦單位以持有參加抽獎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為中獎本人,『投注彩券正本』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毀損,而無法讀取及辨認真偽,恕不補發」,當進入台灣運彩官網網頁欲登錄抽獎時,必須點閱「抽獎活動辦法」,且勾選「我已閱讀抽獎活動辦法,並同意遵守所有相關規定!(詳閱後同意請打勾)」,始得進行參加抽獎之登錄作業,並於抽獎登錄頁面按「確定送出」,足徵原告於登錄抽獎時,即已同意且接受系爭活動辦法相關規定,伊已善盡告知義務,原告既係玉家運動彩券行之代理人,為運動彩券之經銷商,理應充分了解系爭活動辦法之規定,始能透過推廣宣傳促銷活動增加其銷售業績,況被告歷次舉辦類似活動時,於活動辦法均有「須繳交投注彩券正本領獎」之相同規定,原告代理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迄今,已有2 年以上之經驗,對於系爭活動辦法中關於領獎之相關規定自難諉稱不知。且系爭活動辦法適用於所有抽獎登錄人,倘若原告得「不提出」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而領取系爭汽車,對於其他依系爭辦法提出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者,及未提出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因而未能領獎者,即無公平及公信可言,是原告主張在無一獎多領下,無須系爭彩券正本即得領取系爭汽車云云,顯不足採。況原告於登錄抽獎時,已勾選同意遵守系爭活動辦法之領獎條件,現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保管系爭彩券,而主張系爭活動辦法所訂需繳交「投注彩券正本」之系爭規定無效,亦違誠信原則。原告於107 年10月25日之領獎截止日止,既未能依系爭活動辦法提出中獎之系爭彩券正本,自不符合領獎條件資格,伊已於107年10月31日將原告先前誤入款項161,000元退還原告指定之帳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98至99頁) ㈠原告以登錄彩券系爭票號,參與被告於107 年4月20日至9月13日間舉辦之系爭活動。 ㈡系爭票號於系爭活動第三波抽獎活動中,抽中價值1,610,000元之系爭賓士汽車獎項。 ㈢系爭活動登錄網頁畫面有空白勾選方格,其後記載「我已閱讀抽獎活動辦法,並同意遵守所有相關規定(詳閱後同意請打勾)」,且有注意事項,其中第2 點記載「本主辦單位以持有參與抽獎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為中獎本人,投注彩券正本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毀損,而無法讀取及辨認真偽,恕不補發,敬請見諒」。 ㈣系爭活動辦法四、中獎人公布與領獎方式之2 記載:實體通路投注中獎人應以郵寄掛號方式繳交參與抽獎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及五注意事項之8 記載:中獎人未於領獎截止日期前領取獎品,視同放棄,其中獎資格將被取消。 ㈤系爭活動領獎截止日期為107年10月25日,原告並未於107年10月25日前向被告提出系爭票號彩券正本。 ㈥被告以原告未於107 年10月25日繳交系爭票號彩券正本或兌獎收據正本等資料為由,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依系爭活動辦法第4條、第5條第8 項規定,取消原告領取系爭汽車之資格。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99頁) ㈠系爭活動辦法所訂實體通路投注中獎人領獎時繳交參與系爭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之系爭規定是否有效? ㈡如系爭規定有效,是否因被告未盡教育訓練及告知之義務而對原告不生效力?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10,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就原告以登錄彩券系爭票號,參與被告於107年4月20日至9 月13日間舉辦之系爭活動,嗣系爭票號於系爭活動第三波抽獎活動中,抽中價值1,610,000 元之系爭賓士汽車獎項,惟原告並未於系爭活動領獎截止日期107 年10月25日前向被告提出系爭票號彩券正本,被告乃以原告未於107 年10月25日繳交系爭票號彩券正本或兌獎收據正本等資料為由,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依系爭活動辦法第4條、第5條第8 項規定,取消原告領取系爭賓士汽車之資格等情,並不爭執,有如前述,復有系爭活動海報、系爭活動辦法、中獎名單網頁、中獎通知函、通聯簡訊、被告通知取消原告中獎資格存證信函等件附卷可稽(審消卷第18、20、32至34、40至66頁),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9 款、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系爭活動名稱明確標明為「買運彩大獎跟著來」,顯見,活動之目的係為促銷被告發行之運動彩券,且參加活動之人限於購買運動彩券之人,並非任何人均得參與,足認系爭活動之參與仍屬消費運動彩券所衍生之法律關係。又系爭活動係以被告於網頁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即系爭活動辦法作為契約內容全部之要約,經參與者審閱後點擊畫面上「我已閱讀抽獎活動辦法,並同意遵守所有相關規定(詳閱後同意請打勾)」前方空白方格,顯示打勾,表示同意遵守所有相關規定,並登錄購買之彩券票號參與活動所訂立之契約。而系爭活動期間長達5 個月,點擊畫面上「抽獎活動辦法」,即可審閱系爭活動辦法,參與者應有充足之審閱時間,且系爭活動辦法系爭活動辦法四、中獎人公布與領獎方式之2 即系爭規定,記載:實體通路投注中獎人應以郵寄掛號方式繳交參與抽獎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及五注意事項之8 記載:中獎人未於領獎截止日期前領取獎品,視同放棄,其中獎資格將被取消等語,並於實體通路投注登錄畫面網頁下方注意事項2 載明強調:「本主辦單位以持有參與抽獎活動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為中獎本人,投注彩券正本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毀損,而無法讀取及辨認真偽,恕不補發,敬請見諒」等語,顯已盡系爭活動告知之義務。再衡以系爭活動限於購買運動彩券之人始得參加,以達促銷運動彩券之目的,已如前述,則被告為確認參與者符合參加系爭活動之身分,要求實體通路投注購買彩券而參與系爭活動之人,應提出中獎之投注彩券正本,核與公眾週知一般實體彩券中獎人應提出中獎彩券正本始能領取彩金一節相當,應屬公平合理,亦無背誠信原則,系爭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至虛擬通路投注之無體運動彩券,本無實體彩券正本,其身分及購買無體運動彩券資料,可由網路上檢核認證通過之身分及交易資料確認,自無須繳交中獎彩券正本,此與實體通路投注之實體運動彩券,除繳驗中獎彩券正本外,無法明確確認身分,係屬二事,自難比例援引。而系爭活動之參與對象為一般消費彩券之人,並非員工或經銷商、代理商,系爭活動辦法既已告知參與活動之資訊,亦無對一般不確定之消費者施以教育訓練之義務及必要。是原告以被告未盡告知義務及教育訓練,且未與投注無體運動彩券之參加系爭活動者為公平對待為由,主張系爭規定應屬無效,原告無需繳系爭票號中獎彩券正本,仍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系爭賓士汽車價值之1,610,000元云云,要屬無據,難以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活動辦法及參與系爭活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10,000元及自108 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難認有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