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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活動獎品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陳景裕

  • 上訴人
    林家亨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活動獎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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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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