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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朱玲瑤陳景裕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 原告
    張綉梅
  • 被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號原   告  張綉梅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許慧如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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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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