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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號

原告
張綉梅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原告發生跌倒事故前後之房間狀況仍有部分事實仍須調查釐清,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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