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沈德村
- 原告張綉梅
- 被告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3號原 告 張綉梅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鄭翊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原告發生跌倒事故前後之房間狀況仍有部分事實仍須調查釐清,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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