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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琤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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