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琤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