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王法龍
- 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錸陞興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
所為之裁定,其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關於「王志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智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