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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7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108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其為瞭解案情,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同年4月30日、同年6月11日、同年8月1日及同年9月12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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