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蔡運明
- 送達代收人
- 林世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張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