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蔡運明 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