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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蔡運明
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正興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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