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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嘉惠張瀞云謝文嵐

  • 原告
    黃健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則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17年抗字第86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79年台抗275 號、86年台抗265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489 號(改分前案號108 年度補字第293 號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迴避,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審判不公平,伊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法官等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為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9日向本院提出起訴狀,主張請求對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黃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等人應連帶對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等語。經本院受理後,於108 年4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補正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惟聲請人未為補正,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證核閱無誤。聲請意旨就承審法官對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形,致一般人通常均足對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及執行職務產生疑慮等情事並未舉證證明,自不能僅因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律規定補正經本院依法律規定駁回起訴,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尚有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張瀞云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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